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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玩商標是否觸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教你辨別那條界線

網路上經常看到賣家販賣「惡搞翻玩品牌」衣服,賣家會將著名之品牌、商標做部分文字、字母或圖案之更改,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觸法?站在著名商標之權利人而言,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,且一般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,如遭人惡搞商標,就好像人的名字被惡搞一般,對商標權人之權利,必受有侵害;但如站在翻玩品牌創作者之角度來看,品牌之翻玩卻是言論自由、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展現。因此,雙方各有須受法律保護的權利,也有不侵害對方權利之義務,而法律如何畫那一條界線呢?

首先,商標法第95條規定,「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」因此,判斷標準就在於翻玩的商標,是否會讓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可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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