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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實務問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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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專利年費繳納常見問題

第1年專利年費與證書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繳納;屆期未繳費者,不予公告。惟申請人非因故意,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,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。

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,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,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。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,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,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,按月加繳,每逾1個月加繳20%,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;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,以1個月論。
(1) 逾期1日以上1個月以內:加繳20%。
(2) 逾期1個月至2個月以內:加繳40%。
(3) 逾期2個月至3個月以內:加繳60%。
(4) 逾期3個月至4個月以內:加繳80%。
(5) 逾期4個月至6個月以內:加繳100%。

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,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。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,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,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,申請回復專利權,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,由本局公告之。

第1年專利年費,應於審定書(或處分書)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,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,應於屆期前繳納之(專利法第93條第1項)。

所謂「屆期前」,係指當年期開始前,例如: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,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,則第2年年費,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,餘類推。

智慧局並沒有通知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的義務。

但是為了避免專利權人因為忘記繳交年費而使專利權消滅,特別提供一項屬於服務性質的繳納專利年費通知便民措施,提醒專利權人應注意按時繳納年費,惟專利權人依法仍應按時自行繳納,以維持專利權有效存在。

(1) 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、外國中小企業者,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;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,本局會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。

減收之專利年費,每件每年金額如下:

A. 第1年至第3年:每年減收新臺幣800元。
B. 第4年至第6年:每年減收新臺幣1200元。
(2)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,得逐年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免收專利年費。
(3) 2位以上專利權人中有1位不符減免資格,即無法減免,須繳全額。

可以。

只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標準,均得以書面申請減收。也就是若為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或土石採取業,且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千萬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未滿200人者,除前述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,即符合可申請減免年費之資格。

是的。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,申請回復專利權,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,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。

例如: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,500元,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,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(即102年1月10日前)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,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。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(即103年1月10日前)申請回復專利權。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,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,500元(2500*3);若符合減收資格者,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,100元 (2500-800)*3】。

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,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。在本例中,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,000元,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,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,因已逾期2個月,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,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%,即應繳納新臺幣7,000元【5000+(5000*40%)】;若符合減收資格者,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,即應繳納新臺幣5,320元【(5000-1200) +〔(5000-1200)*40%〕】。

台灣專利申請常見問題

第1年專利年費與證書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繳納;屆期未繳費者,不予公告。惟申請人非因故意,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,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。

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,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,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。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,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,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,按月加繳,每逾1個月加繳20%,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;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,以1個月論。
(1) 逾期1日以上1個月以內:加繳20%。
(2) 逾期1個月至2個月以內:加繳40%。
(3) 逾期2個月至3個月以內:加繳60%。
(4) 逾期3個月至4個月以內:加繳80%。
(5) 逾期4個月至6個月以內:加繳100%。

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,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。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,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,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,申請回復專利權,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,由本局公告之。

第1年專利年費,應於審定書(或處分書)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,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,應於屆期前繳納之(專利法第93條第1項)。

所謂「屆期前」,係指當年期開始前,例如: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,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,則第2年年費,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,餘類推。

智慧局並沒有通知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的義務。

但是為了避免專利權人因為忘記繳交年費而使專利權消滅,特別提供一項屬於服務性質的繳納專利年費通知便民措施,提醒專利權人應注意按時繳納年費,惟專利權人依法仍應按時自行繳納,以維持專利權有效存在。

(1) 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、外國中小企業者,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;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,本局會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。

減收之專利年費,每件每年金額如下:
A. 第1年至第3年:每年減收新臺幣800元。
B. 第4年至第6年:每年減收新臺幣1200元。
(2)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,得逐年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免收專利年費。
(3) 2位以上專利權人中有1位不符減免資格,即無法減免,須繳全額。

可以。

只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標準,均得以書面申請減收。也就是若為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或土石採取業,且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千萬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未滿200人者,除前述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,即符合可申請減免年費之資格。

是的。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,申請回復專利權,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,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。

例如: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,500元,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,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(即102年1月10日前)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,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。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(即103年1月10日前)申請回復專利權。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,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,500元(2500*3);若符合減收資格者,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,100元 (2500-800)*3】。

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,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。在本例中,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,000元,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,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,因已逾期2個月,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,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%,即應繳納新臺幣7,000元【5000+(5000*40%)】;若符合減收資格者,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,即應繳納新臺幣5,320元【(5000-1200) +〔(5000-1200)*40%〕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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